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岳阳市云溪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依法撤销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2019)苏1182刑初289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刘某宣告缓刑二年的执行部分;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原犯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7月至12月14日,被告人刘某在岳阳市某足浴休闲有限公司上班,担任接待一职。10月至12月期间,刘某利用顾客会员卡没有设置密码的漏洞,将会员卡里的钱充值到自己掌握的四张会员卡里,等到其他非会员顾客消费结账时,收取顾客的现金或者手机支付付款,然后利用事先准备好的四张会员卡到公司收银系统里结账,以秘密方式窃取其他顾客会员卡里的钱财,非法获利人民币23455元。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因涉嫌犯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取保候审(共计羁押2个月13日)。因犯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向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缴纳。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撤销被告人刘某的缓刑,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十个月,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数罪并罚,新罪与原犯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另认为,被告人刘某主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属自首,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刘某已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本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