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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遇雨货物受损 调解降低双方损失

发布时间:2024-06-19 来源: 辽宁长安网 作者:佚名

  日前,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促成了一宗涉企案件调解结案,使矛盾纠纷一次性实质化解,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

  2021年7月17日,被告韩某受原告公司委托,用其登记在被告某物流公司名下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将14.64吨镁铬砖运输至云南,因在途中遭遇大雨,部分镁铬砖严重受损,收货地的工作人员仔细检查后发现受损镁铬砖无法使用,该批货物最终全部退回给原告公司。原告公司向承运人韩某要求赔偿全部损失,韩某不同意赔偿,原告公司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货物受损双方均有过错,原、被告按40%、60%承担各自的责任。尽管一审期间原告数次申请鉴定,均因其提供的物损证据不完备,被告对所评标的有异议而被退回。一审法院经过询价,最终确定了镁铬砖的具体损失数量及涉案标的物的价值,并按照原、被告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比例判决被告韩某赔偿原告公司货物损失费71296.8元。原告公司及承运人韩某均不服,上诉至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营口中院二审过程中,合议庭进一步明确争议焦点,明晰各方责任。认为该案双方当事人对受损镁铬砖的数量和价值有争议,无论怎么判决,当事人都不会信服。一纸判决虽然生效,但是矛盾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于是,承办法官和法官助理深入到企业中,指导其如何做好证据保全,引导企业认识到案结事了尽快挽回损失才是解决纠纷的最佳途径。

  

  与此同时,营口中院合议庭也向韩某释明,其作为承运人应当承担未完整无损将货物运输至目的地的法律后果。同时法官助理了解到韩某因为打官司无心经营,已经很久没有工作了,希望早日结案,于是抓住时机,劝说韩某“双方和解可以用最短的时间获得最大的效益”。经反复做双方工作,被告韩某愿意一次性赔偿7万元,原告公司同意调解结案。最终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

  


原文链接:http://www.lnfz.cn/news/705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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