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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丰法院:法官巧解6.2元“怄气”官司

发布时间:2024-08-13 来源: 江西政法网 作者:佚名

  6.2元购买一件衬衫,收到货后发起了“仅退款”,商家不远千里提起诉讼,就为出一口气。

  近日,永丰县人民法院佐龙法庭受理了一起因买家网购后“仅退款不退货”引发的纠纷。

  2024年5月,王某某在李某经营的某购物平台上的某店铺购买了价值6.2元的衬衫。王某某收到货后,因对货物不满意,便在平台上提出了“仅退款”的请求,因店铺客服未及时处理,购物平台随即支持了该退款申请,并将商品货款6.2元退至王某某账户中。因王某某在收到退款后并没有将货物退回,给该店铺造成一定的损失,双方沟通无果后,店铺店主李某将王某某起诉至永丰县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王某某支付衬衫价款6.2元及律师费、户籍调档费等共计1100元。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考虑到涉案金额较小,遂电话联系王某某将衬衫退还给李某,王某某称衬衫早就已经退还了,不知道为什么店家还要起诉她。店家李某也称其费时费力起诉,不是为了这点小钱,只是为了讨回一个公道!

  在进一步了解案情后,发现6.2元的退款背后还发生了一些 “插曲”,直接导致双方矛盾升级。原来在王某某收到平台退款6.2元后,李某多次找她沟通要求其退还商品,但王某某未予理会,李某一气之下决定诉讼维权并花费1000余元用于户籍调档、代写诉状等。王某某听说自己即将被起诉,主动与对方联系表示愿意和解,将所购衣物寄回给李某并赔偿600元损失。之后,王某某却多次找到李某诉苦并希望对方能将600元还给她,李某考虑到王某某确实可怜,便同意将600元退还。但在李某退还600元后,王某某随即在平台投诉了该店铺,此举直接导致店铺被平台禁言,平台还从该店铺划扣了200元现金以优惠券的形式补偿至王某某账户内。李某损失再次扩大,双方矛盾进一步加剧,他一气之下拒收了退回的衬衫,还一纸诉状将王某某告上法庭。

  至此,承办法官判断,双方当事人矛盾的焦点不在于金额大小,主要是为了“争一口气”,要解决这个纠纷,一定要解开双方的“心结”。考虑到原、被告相隔千里,为了减轻双方诉累、避免矛盾继续升级,承办法官利用多元化解e平台,组织双方进行了多次线上调解。第一次调解过程中,由于双方当事人争执较为激烈,以至于沟通刚刚开始,就陷入了互不相让、剑拔弩张的气氛当中,但与此同时也让承办法官了解了案件的“症结”所在。之后,承办法官“对症下药”,多次找到当事人分别进行沟通,通过耐心地释法明理,双方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告王某某自愿赔偿原告李某800元损失,并以书面形式作出道歉。至此,该案得以圆满解决。

  每一个案件都有自己的症结所在,不同的案件有着各异的情形,不同的当事人有着各自的目的。有的案件当事人起诉不是为了解决财产上的问题,只是为了“讨回公道、争一口气”。作为承办法官要善于在双方的矛盾纠纷中捕捉细节、找准症结、对症下药,从而实质性化解纠纷。

  近年来,佐龙法庭始终秉持“如我在诉”的司法理念,执法办案不“一根筋”,针对不同人群不同案件采取不同的调解方法,用心、用情从千头万绪中找到兼顾法理与情理的司法最优解,努力寻找让公平正义可感可知的最佳答案。


原文链接:https://www.jxzfw.gov.cn/2024/0809/20240809591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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